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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收购河鱼1万多斤,宁都4男子被公诉!
时间:2026-06-26  作者:  新闻来源: 关键词: 【字号: | |

尊敬的父老乡亲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如果您对检察机关在作风、效率、服务、廉洁方面有任何意见建议,请拨打宁都县人民检察院服务热线:6912309。期待您的持续关注和支持,我们将不断改进,用心为您提供优质的检察服务。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有些人为了一时之利,悄悄当起“渔夫”,并使用电瓶电鱼,最终让自己身陷囹圄……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1日零时至2030年12月31日,琴江河流经宁都县境内河段实行禁渔。2023年1月至2025年10月期间,陈某华和陈某生在梅江河支流,使用渔网、电瓶等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渔获物合计15000余斤,后将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售卖给他人,非法获利12万余元。

谢某某、杜某某明知是非法捕捞的河鱼,仍从非法捕捞人员陈某华处购买,后加价转售他人,从中非法获利2万余元。

近日,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陈某华、陈某生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谢某某、杜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的非法捕捞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保护渔业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渔业法律法规,不参与非法捕捞,不购买、不食用非法捕捞渔获物,共同筑牢水域生态安全防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扫黑除恶 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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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一校:陈华生、刘珠珠
二审二校:陈涛
三审三校:罗慧敏、李仲君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2026年第6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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