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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入刑,其目的在于警示有关驾驶人员,保证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利益。醉驾入刑十几年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被公众广泛接受的共识。醉驾犯罪率确实大幅下降,然而还有极少数人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案情介绍
经审查,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近日,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检察官寄语
酒后驾车会受到酒精麻痹影响,驾驶人的感知力、视力、判断力与操控技能都会大幅降低,难以准确判断路况,也不能平稳控制车辆。再加上夜间行车视线不佳,遇到紧急情况极易处置不及,从而引发严重交通事故。
提醒所有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切莫抱有侥幸心理,杜绝酒后开车。
扫黑除恶 人人有责
欢迎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电话:110 6912309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2026年第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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