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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是居民日常消费的重要场所,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与消费环境,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然而,有人在自身诉求未得到满足后,不通过合法途径理性处理,竟以偷盗方式宣泄情绪、实施报复,最终触碰法律红线。
基本案情
2024年某日,卢某某在宁都县某超市购物,付款时发现钱包丢失,遂要求超市老板协助查看监控,被超市老板拒绝。卢某某因此心生不满,为发泄情绪、实施报复,决定在该超市偷盗物品。
2024年10月至11月期间,卢某某先后20余次来到该超市,趁工作人员不备,秘密窃取食品、日用品等商品。最后一次实施盗窃时,被超市老板现场抓获并报警。经宁都县价格监测认定中心认定,卢某某盗窃物品价值共计1027元。
经审查,卢某某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依法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检察官提醒
1. 遇事需理性,维权守底线。遇到矛盾或自身权益问题,应通过协商、投诉、报警等合法途径解决,切不可采取盗窃、损毁财物等违法犯罪方式宣泄情绪、报复他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2. 勿以恶小而为之,法律红线不可越。根据法律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即构成“多次盗窃”,无论涉案金额大小,均已触犯刑法,需承担刑事责任。切勿抱有“小偷小摸不算犯罪”的侥幸心理。
3. 守法是底线,平安靠共建。良好的消费环境与社会治安,需要全社会共同维护。任何试图以违法手段破坏秩序、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都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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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人民检察院2026年第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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