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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贪小利,偷盗电缆
公安抓获,检察审查
情节不重,监视居住
传唤缺席,依法逮捕
尊重法律,别耍“聪明”
案
情
回
顾
2025年12月,邱某某因经济拮据,遂起意盗窃电缆变卖。某天深夜,邱某某携带作案工具来到宁都县工业园,发现某公司围墙内堆放了电缆,趁无人之际翻越围栏盗得电缆若干,出售后非法获利1470元。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2590元。
案发后,邱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邱某某经多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严重妨害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邱某某决定逮捕。
相
关
法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监视居住】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种类之一,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保证及时到案,确保刑事案件办理流程的顺利进行。
监视居住不代表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更不是无罪释放!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的义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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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人民检察院2026年第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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