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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销售烟花爆竹,宁都一男子被批准逮捕!
时间:2026-03-20  作者:  新闻来源: 关键词: 【字号: | |

尊敬的父老乡亲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如果您对检察机关在作风、效率、服务、廉洁方面有任何意见建议,请拨打宁都县人民检察院服务热线:6912309。期待您的持续关注和支持,我们将不断改进,用心为您提供优质的检察服务。


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迎来旺季,

有人从 中发现“商机”,

为牟取暴利,无证销售烟花爆竹。

基本案情

自2023年7月开始,卢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宜春市进购烟花爆竹,通过电话销售、送货上门的方式在宁都县内销售烟花爆竹。2026年2月,卢某某批发了一批烟花爆竹后将其存储在家中。次日,民警在卢某某家中查获该批烟花爆竹,并在卢某某另一出租房内查获大量烟花爆竹。经价格认定,卢某某存储的烟花、爆竹价值12万余元。



处理结果

近日,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对卢某某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我国烟花爆竹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非法制造、出售、运输烟花爆竹均属于违法行为,切莫心存侥幸。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安全不容忽视!

同时也提醒广大居民,如需购买烟花爆竹,一定要到正规合法的销售场所购买,并严格遵守相应的烟花爆竹禁燃规定


扫黑除恶 人人有责

欢迎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电话:110 691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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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一校:陈华生、廖望
二审二校:陈涛
三审三校:罗慧敏、李仲君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2026年第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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