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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非儿戏,法律尊严不容欺。有人自作聪明,转移财产、隐匿行踪,妄图逃避执行。殊不知,这种行为不仅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更是对法律底线的公然挑衅。
江某与欧某某之间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24年2月,经法院依法判决,江某应赔付欧某某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江某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亦未按程序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欧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对江某司法拘留后,江某仍未积极履行判决并更换了手机号,且未报备。为规避执行,江某故意隐瞒工资收入3万余元,并将该收入全部转移至其妹妹名下,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到位。
近日,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机关的判决书、裁定书不是一纸空文,而是国家公权力的体现,承载着公平正义的最终裁决。任何试图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终将自食其果。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是公民应尽的责任,切莫心存侥幸,逃避执行,否则不仅无法免除义务,还将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扫黑除恶 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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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人民检察院2026年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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