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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酒驾、醉驾早已深入人心
但仍有人心存侥幸
发生事故竟然逃逸......
2025年11月的一天晚上,冯某某饮酒后,心存侥幸,驾驶轻型栏板货车前往养猪场抽水。冯某某行驶至其所在圩镇某饭店门口路段时,碰撞到行人潘某某和陈某某,造成潘某某当场死亡、陈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冯某某因害怕担责,径直驾车离开现场,并叫其朋友去现场了解情况。朋友告知其现场有人员伤亡后,才主动投案自首。经检测,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mg/100ml,交管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审查认定,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逃逸情节。
目前,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酒后驾车,再近的路也是险途——任何侥幸心理都可能害人害己。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伤者并报警。即使当场离开后又返回,仍将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请牢记:喝酒不开车,出事不逃离。平安,才是最近的路。
扫黑除恶 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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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人民检察院2026年第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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