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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店售卖低价大牌
又寻别处淘入仿品
转手倒卖赚取差价
心存侥幸知假售假
看似精于钻营
实则触犯刑法
案情回顾
2025年7月,赖某分两批次从郑某位于广州市“某品”线下店铺订购爱某仕手提包7个,并支付货款50900元。郑某接到订单后,为赚取差价,以23800元的价格从一“拉客仔”(流动商贩)处购入上述该品牌仿制皮包邮寄给了赖某。赖某收到货后发现与品牌方官网所售商品不符,遂向当地市监局举报案发。经鉴定,涉案手提包系仿制假包。
经审查,郑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近日,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郑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商标是识别和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记,承载着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和商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既侵害商标权利人权益,也损害消费者利益。
广大市场主体需严守法律底线,筑牢诚信经营理念,切勿心存侥幸、知假售假。消费者切莫贪图优惠低价,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商品,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扫黑除恶 人人有责
欢迎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电话:110 6912309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2026年第4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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