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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早已成为大部分人的共识,可总有人心存侥幸,不仅酒后驾车,还把车开上了高速公路。
2026年2月19日下午,温某某邀请好友至家中吃饭并饮酒,酒后温某某驾车从宁都某乡镇出发沿高速开往宁都县城,驾驶过程中温某某因酒醉神志不清撞上高速隧道内线缆沟,后被路人发现并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温某某有饮酒驾车嫌疑,遂将其带至宁都县人民医院抽检。经鉴定,温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2.87mg/100ml。
经审查,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近日,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触觉、视觉、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都急速下降,往往无法作出正确的判断,更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方向盘,加之高速公路行车速度过快,在遇到突发情况时反应时间和应对时间非常短,因此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请广大驾驶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安全行车,切勿存在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扫黑除恶 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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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一校:陈华生、陈小敏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2026年第3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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