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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心存侥幸,面对调查拒不承认,以为“狡辩”就能逃避处罚?而事实是,醉驾认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零口供照样定罪追责!
2025年10月的一天晚上,张某在家中饮酒。酒后,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前往宁都县某寺庙索要工程款。因对工程量未达成一致意见,满身酒气的张某在现场情绪激动,寺庙主持便报警处理。民警处警过程中发现张某有酒驾嫌疑,遂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液待检。经鉴定,张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7mg/100ml。张某到案后拒不承认酒后驾驶机动车,反而谎称自己是驾车到达寺庙后才饮酒。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张某的辩解,引导公安机关调取关键性证据,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近日,本院以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醉驾案件认定核心是血液酒精含量鉴定+驾驶行为事实,二者均有充分证据印证,即便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也可依法定罪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抱有“零口供脱罪”的侥幸心理。饮酒后出行,请选择代驾、打车、亲友接送等安全方式出行,坚决做到酒后不驾车,共同守护宁都道路交通安全,让“平安出行”成为常态。
扫黑除恶 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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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人民检察院2026年第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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