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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承认酒驾,宁都一男子“零口供”被公诉!
时间:2026-03-27  作者:  新闻来源: 关键词: 【字号: | |

尊敬的父老乡亲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如果您对检察机关在作风、效率、服务、廉洁方面有任何意见建议,请拨打宁都县人民检察院服务热线:6912309。期待您的持续关注和支持,我们将不断改进,用心为您提供优质的检察服务。




酒后驾车心存侥幸,面对调查拒不承认,以为“狡辩”就能逃避处罚?而事实是,醉驾认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零口供照样定罪追责!



案情回顾
案情回顾



2025年10月的一天晚上,张某在家中饮酒。酒后,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前往宁都县某寺庙索要工程款。因对工程量未达成一致意见,满身酒气的张某在现场情绪激动,寺庙主持便报警处理。民警处警过程中发现张某有酒驾嫌疑,遂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液待检。经鉴定,张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7mg/100ml。张某到案后拒不承认酒后驾驶机动车,反而谎称自己是驾车到达寺庙后才饮酒。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张某的辩解,引导公安机关调取关键性证据,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近日,本院以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醉驾案件认定核心是血液酒精含量鉴定+驾驶行为事实,二者均有充分证据印证,即便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也可依法定罪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抱有“零口供脱罪”的侥幸心理。饮酒后出行,请选择代驾、打车、亲友接送等安全方式出行,坚决做到酒后不驾车,共同守护宁都道路交通安全,让“平安出行”成为常态。

扫黑除恶 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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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电话:110 691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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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一校:何艺洋、卢娇娇
二审二校:陈涛
三审三校:罗慧敏、李仲君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2026年第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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