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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迎来旺季,
有人从 中发现“商机”,
为牟取暴利,无证销售烟花爆竹。
基本案情
自2023年7月开始,卢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宜春市进购烟花爆竹,通过电话销售、送货上门的方式在宁都县内销售烟花爆竹。2026年2月,卢某某批发了一批烟花爆竹后将其存储在家中。次日,民警在卢某某家中查获该批烟花爆竹,并在卢某某另一出租房内查获大量烟花爆竹。经价格认定,卢某某存储的烟花、爆竹价值12万余元。
处理结果
近日,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对卢某某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我国烟花爆竹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非法制造、出售、运输烟花爆竹均属于违法行为,切莫心存侥幸。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安全不容忽视!
同时也提醒广大居民,如需购买烟花爆竹,一定要到正规合法的销售场所购买,并严格遵守相应的烟花爆竹禁燃规定。
扫黑除恶 人人有责
欢迎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电话:110 6912309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2026年第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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