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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是有关主体依法从事活动的重要信用凭证,与单位的业务往来息息相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刻制、伪造。近日,宁都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伪造公司印章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张某某欲将其名下已按揭抵押给A公司的小汽车再次抵押,以获得更多抵押款。张某某和朋友徐某商量后,徐某找到办假证人员钟某(另案处理)办理了虚假的贷款结清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费用由张某某支付。随后徐某、张某某二人前往车管所办理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之后,张某某又将该车以16万元价格抵押给B公司,获得抵押款后支付徐某报酬2万元。经鉴定,《贷款结清函》落款处A公司的印章系伪造的印章。
近日,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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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是践踏诚信底线、扰乱公共管理秩序或市场秩序的行为。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勿心存侥幸私自伪造印章谋取私利,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最终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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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人民检察院2026年第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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