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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居民为了防止忘带钥匙
把钥匙藏在家门口的
鞋柜里、门框上、消火栓内……
殊不知,这些“好办法”在方便自己的同时
也为“有心之人”创造了可乘之机
2025年11月,男子刘某因身上无钱花销,便试图在住户家门口的门框上或门口鞋柜等位置搜寻钥匙,以此实施入户盗窃。此后的一个月时间内,刘某不断在宁都县城各居民楼内游荡,共盗窃7次,其中5次找到了被害人入户门钥匙,共盗得现金、手机、金银首饰等总价值数万元。
近日,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家必锁、钥匙随身。切勿图一时之方便,将钥匙藏于门框、窗户、消火栓及门口鞋柜、地垫等看似“隐蔽”的位置,与己方便的同时也可能与贼方便。
监控常开、邻里守望。有条件的居民可安装联网报警设备,街坊四邻相互关照,发现形迹可疑人员或车辆在社区徘徊,请立即报警求助。
妥善存放、消除隐患。切勿在家中留存大量现金及贵重金银首饰,如有必要,应分散存放或锁入保险柜内。
扫黑除恶 人人有责
欢迎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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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人民检察院2026年第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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