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父老乡亲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如果您对检察机关在作风、效率、服务、廉洁方面有任何意见建议,请拨打宁都县人民检察院服务热线:6912309。期待您的持续关注和支持,我们将不断改进,用心为您提供优质的检察服务。
“就喝了一点,骑摩托车回去,没事的。”这可能是很多人的想法。但现实中,酒精的威力往往超乎想象。近期宁都一男子,酒后骑上摩托车,还没到家,就在一个红绿灯前被酒劲击倒,直接失去了意识。他的“没事”,险些变成路上所有人的“大事”。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的一天,彭某某在宁都县一家饭店吃饭,其间饮酒。酒后,彭某某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饭店出发回家,回家途中经过红绿灯路段等红绿灯时,因太困在摩托车上睡着。路过行人见状便拨打110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彭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其带至宁都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待检。经鉴定,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mg/100ml。
近日,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示
酒杯虽浅,能淹没人清醒的底线;路程虽短,可能驶向无法回头的深渊。法律面前,没有“两轮”与“四轮”的侥幸。切勿认为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机动车。只要符合机动车标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面临拘役、罚金,并留下伴随终身的刑事犯罪记录。
请务必牢记并践行“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里的“车”包括一切机动车。聚餐饮酒后,请主动选择代驾、打车或由未饮酒的亲友接送。不要因为一时方便或自恃“酒量好”,而将安全寄托于侥幸。
扫黑除恶 人人有责
欢迎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电话:110 6912309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2026年第15期
猜您喜欢
宁都县检察院召开2025年度述职评议会
诈骗同村好友,宁都一男子被公诉!
深夜专偷电瓶,宁都一男子被批准逮捕!
赣公网安备 360730020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