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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宁都一男子被公诉!
时间:2026-01-14  作者:  新闻来源: 关键词: 【字号: | |

尊敬的父老乡亲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如果您对检察机关在作风、效率、服务、廉洁方面有任何意见建议,请拨打宁都县人民检察院服务热线:6912309。期待您的持续关注和支持,我们将不断改进,用心为您提供优质的检察服务。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至2024年9月期间,谢某某为食用野味,在禁猎期、禁猎区宁都县洛口镇、东山坝镇,利用陷阱、捣窝等方式猎捕2只野猪、2只麂子等野生动物。经鉴定,非法狩猎的麂子、竹鼠、赤链华游蛇均属“三有动物,共计价值9000元。

近日,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谢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注:“三有”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保护动物。)

检察官提醒



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属于违法行为。请广大群众自觉爱护野生动物,增强自身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切勿以身试法,触犯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扫黑除恶 人人有责

欢迎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电话:110 691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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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一校:陈华生、张鸿颖
二审二校:陈涛
三审三校:刘小丹、李仲君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2026年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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