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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3年2月至2024年9月期间,谢某某为食用野味,在禁猎期、禁猎区宁都县洛口镇、东山坝镇,利用陷阱、捣窝等方式猎捕2只野猪、2只麂子等野生动物。经鉴定,非法狩猎的麂子、竹鼠、赤链华游蛇均属“三有”动物,共计价值9000元。
近日,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谢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属于违法行为。请广大群众自觉爱护野生动物,增强自身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切勿以身试法,触犯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扫黑除恶 人人有责
欢迎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电话:110 6912309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2026年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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