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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泽更鲜亮,口感更劲道……为了留住顾客,一家南杂店老板竟在肉泥加工过程动起了“歪脑筋”——往肉泥里添加硼酸,这不是制作技巧的创新,而是赤裸裸的违法犯罪行为。
案情回顾
刘某某在宁都县某乡镇经营一家肉类加工作坊,为顾客提供肉丸加工服务。2025年1月至2月,为提升肉丸的口感,吸引顾客,刘某某明知硼酸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有毒、有害非食品物质,对人体健康具有危害,仍先后4次私自在加工肉泥的过程中添加少量硼酸并赚取加工费。
近日,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某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硼酸作为工业原料,绝非食品添加剂,短时间大量摄入会引起中毒,长期过量摄入则会对人体消化、神经等系统造成严重损害,任何以牺牲消费者健康为代价的“美味改良”,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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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人民检察院2026年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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