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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早已深入人心,但仍有部分驾驶人存在认知偏差,认为“摩托车体型小、速度慢,酒后骑行不算酒驾”“查酒驾只查汽车”,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殊不知,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醉酒驾驶摩托车同样涉嫌危险驾驶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2025年6月21日4时许,袁某某在家中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载其妻子)途经梅江镇赣江源大道水东工业园门口路段时,追尾碰撞到刘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袁某某本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袁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mg/100ml。
近日,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醉酒驾驶摩托车绝非“小事”,而是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刑事犯罪行为,将面临刑事处罚。交通安全无小事,生命安全大于天。广大驾驶人务必摒弃侥幸心理,树立“酒后不骑车,骑车不喝酒”的正确观念,自觉远离酒后驾驶;同时主动劝阻身边人酒后骑行,共同守护道路交通安全,筑牢生命安全防线。
扫黑除恶 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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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第1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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