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偷盗本是错误之举,一而再再而三的偷盗更是错上加错。
案情回顾
王某某是一名副食店送货员,2025年3月的一天,王某某在为宁都县某商店送货时,趁店员不注意盗走店内2条硬中华香烟。2025年4月,其又在该店盗取2条极品金圣香烟。2025年7月,王某某在给另一家副食店送货时又盗走“和天下”等15条品牌香烟。2025年9月,王某某欲再次实施盗窃时被老板当场发现,老板立即报警。经价格认定,王某某所盗香烟价值共计9428元,变卖所得钱款均用于其个人花销。
近日,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依法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广大商户务必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安装监控设备,加固门窗防护,妥善保管财物,避免在店内显眼位置存放大量现金或贵重商品,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若遇可疑情况或财物损失,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报警求助。
扫黑除恶 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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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第1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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