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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驾驶非小事
有人心存“不会被查到”的侥幸心理
因酒驾被行政处罚后,仍醉驾造成事故
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回顾
2025年8月12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梅江镇龙溪湾饮酒回到公司后,因口渴驾车外出买水,碰撞到道路中间护栏及对向来车,造成两车及护栏受损。经鉴定,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交管部门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查,陈某某在2021年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近日,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第十四条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检察官提醒
不犯不罚,再犯从严。如曾因酒后驾车被查获或者被行政处罚,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刑事处理的,更加不能继续酒后驾车。希望大家引以为戒,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拒绝醉驾,用“敬畏心”守住“生命线”,让道路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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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 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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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第1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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