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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墙入户实施盗窃,最终难逃法律制裁。近日,刘某某因多次实施入户盗窃行为,被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9日,刘某某因与家人发生争吵便离家出走。当日,刘某某翻墙进入某中学教室,盗走充电器、充电宝等物品。5月14日至17日,其又通过翻窗方式进入陈某某家盗走银戒指、蓝牙耳机等财物。5月17日,刘某某欲盗骑曾某某的摩托车时,因摩托车内无汽油,又至附近李某某家中盗取汽油和饮料。直至2025年8月,刘某某在宁都县大沽乡、工业园等地多次实施盗窃,终被查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广大群众应增强法治意识,自觉远离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要提高居家和财产安全防范意识。企业及单位需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定期排查隐患,切实堵塞漏洞,不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扫黑除恶 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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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第10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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