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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二轮电动车系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却因贪图价格 “便宜”,选择冒险收购。殊不知,这般行径已触犯法律红线,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终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2024年11月,张某某在经营某摩托车修理店期间,明知黄某某、罗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出售的三辆电动车无购车凭证、无车牌、来源不明,仍然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进行收购。经查,张某某收购的三辆电动车均为他人盗窃所得。经宁都县价格监测认证中心认定,张某某收购的三辆电动车价值共计7739元。
近日,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所得如果没有销赃渠道,犯罪链条便难以完整延续,如果对收购赃物的行为网开一面,无疑是给犯罪行为开了 “绿灯”,这将会助长犯罪气焰,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面对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切不可因贪图一时小利而伸手,否则必将触碰法律红线,受到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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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第9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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