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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的一天晚上,郭某在宁都县某KTV饮用数瓶啤酒,并于当晚23时许由其朋友驾车将其送回家中睡觉。次日7时左右,郭某睡醒后,自认为已经酒醒,意识清醒,遂驾驶小型汽车外出,在宁都县城某交叉路口与陈某甲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后座载有陈某乙、何某)发生碰撞,致使陈某甲、陈某乙、何某倒地受伤。交管部门赶到现场后,发现郭某有饮酒驾驶嫌疑,即安排医护人员对其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交管部门认定,郭某对该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陈某甲承担次要责任,并将该案移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郭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目前,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对郭某以危险驾驶罪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检察官提醒
1.睡醒≠酒醒!认定酒驾(醉驾)是以血液酒精浓度专业测试结果为标准,切勿陷入“隔一夜”“睡醒了”,酒就醒了的误区。只要体内酒精含量超标,不论距饮酒的时间过去多久,此时驾驶机动车仍属于酒驾(醉驾)。
2.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精在人体内代谢的速度根据每个人的体质和酒精摄入量不同会有所差别,部分人群即使间隔12小时以上,体内酒精仍未完全代谢,此时驾驶车辆会导致反应迟钝、判断力下降、操作协调性变差,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扫黑除恶 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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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第9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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