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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转移诈骗资金130余万,宁都三男子被起诉!
时间:2025-10-24  作者:  新闻来源: 关键词: 【字号: | |

尊敬的父老乡亲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如果您对检察机关在作风、效率、服务、廉洁方面有任何意见建议,请拨打宁都县人民检察院服务热线:6912309。期待您的持续关注和支持,我们将不断改进,用心为您提供优质的检察服务。


买卖虚拟货币,线下帮忙取现金就能获得高额报酬,看似赚钱的捷径,实则一步步沦为犯罪的帮凶。近期,宁都县检察院就审查了一起因为贩卖U币换取现金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被害人刘某(化名)认识一匿名网友,在该网友的诱导下陷入投资理财杀猪盘骗局。根据该网友提供的联系方式,刘某与彭某联系购买U币。双方谈妥后,彭某等三人多次驾车来到宁都县约定地点与刘某交易,刘某交付现金后,彭某将U 币转入刘某指定地址。通过此种线下交易方式,彭某等三人收取刘某现金共计130余万元。刘某尝试将U币提现时,网站提示需缴纳大额税款,刘某按照提示缴税后发现网页无法继续登录,聊天对象已将自己“拉黑”,刘某发现被骗后报警。




处理结果


经审查,彭某、周某等三人明知是诈骗犯罪资金,仍结伙帮助接受、转移,情节严重。近日,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某、周某等三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虚拟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平台外线下交易更是新型违法犯罪的“重灾区”。切勿因贪图小利沦为犯罪帮凶。

2.虚拟币投资风险较高,应谨慎选择。广大市民朋友应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警惕线下U币交易“陷阱”。

扫黑除恶 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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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一校:陈华生、刘珠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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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三校:罗慧敏、李仲君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第9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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