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父老乡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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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但现实社会中还是有不少人“以身试法”
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置于险境
案情回顾
2025年1月的一天中午,张某某在亲戚家参加喜宴时喝了白酒。当天17时许,张某某无证驾驶着已达报废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自己家中出发前往当地派出所办理业务,后被民警发现涉嫌酒驾。随即张某某被交警带至当地卫生院抽血待检。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13mg/100ml。
近日,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法律的红线,不容逾越;安全的底线,必须坚守。为了您自身的安全、家庭的幸福以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严守交通法规,敬畏生命,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杜绝侥幸心理,切勿以身试法。
扫黑除恶 人人有责
欢迎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电话:110 6912309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第8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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