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点琐事引发矛盾,压不住“口”,管不住“手”,打架冲动一时,获刑后悔一生,冲动必将付出代价。
案情回顾
2025年2月的一天,在某棋牌室内,杨某某认为叶某在聊天过程中嘲笑了自己,遂与叶某发生争吵。争执中杨某某从门口桌上拿起一个空气清新罐往叶某头上砸,叶某被砸后从桌子抽屉内拿出一把铁锤吓唬杨某某。杨某某见状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与叶某进行对峙。后杨某某上前夺走了叶某的铁锤,并用铁锤砸伤叶某后背。经鉴定,叶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件处理
近日,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提醒
冲动是魔鬼,法律是底线。日常生活中难免遇到矛盾纠纷,但解决方式应当在法律框架内理性进行。一时冲动采取暴力手段,不仅无法真正解决问题,反而会制造更多的问题,甚至让小事升级为犯罪。
借此机会提醒广大群众,遇事要冷静,要学会控制情绪,三思而后行,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争端,增强法治观念,做文明的践行者。
扫黑除恶 人人有责
欢迎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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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第8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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