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父老乡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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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小利,抱有侥幸心理
只需帮人线下取现
就能轻松获得高额“报酬”?
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碰法律红线
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29日凌晨,蔡某某在宁都某公园处遇到一名陌生男子(另案处理),该男子询问蔡某某是否愿意帮忙取现,承诺每取现1万元支付30元报酬,蔡某某便答应下来。之后连续几天,蔡某某使用该男子提供的多张银行卡和密码,在宁都、石城、广昌等多地银行帮助取现,取现金额共计91500元,其中涉诈骗资金25000元,蔡某某非法获利共计590元。
经审查,蔡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系犯罪所得,仍帮助接收、转移,情节严重。日前,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严峻,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层出不穷,黑灰产业链条勾结连环,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广大人民群众要擦亮双眼不上当,坚决与违法犯罪活动划清界限,切勿协助犯罪分子取现、转移财物,否则极有可能成为犯罪“工具人”,承担刑事责任。请牢记: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为蝇头小利锒铛入狱!
扫黑除恶 人人有责
欢迎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电话:110 6912309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第7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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