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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狩猎不可取
你狩猎的或许是猎物
却不知已一脚踏入了违法之地
今天
我们就通过一起真实案例
带大家了解非法狩猎的法律后果
在此也呼吁大家共同保护野生动物
案 情 回 顾
2024年4月,徐某某和江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前往田头镇某村、长胜镇某村的野外,使用扩音器播放吸引野生“田鸡”的音频诱捕野生“田鸡”,两人在两地共非法狩猎野生“田鸡”33只。经鉴定,非法狩猎的野生“田鸡”为黑水鸡和白胸苦恶鸡,均属“三有动物”,共计价值9900元。
近日,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对徐某某、江某某以非法狩猎罪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 察 官 普 法
什么是非法狩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非法狩猎行为不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生态系统,同时也会触犯刑法。在生活中,我们需要提高法律和生态保护意识,做到遵章守纪、主动检举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自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严禁非法狩猎,共同守护好我们自己的“家”!
扫黑除恶 人人有责
欢迎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电话:110 6912309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第7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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