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沈某某、赖某某于2014年相识。2018年5月份,两人商议到宁都县盗窃家鸡,并按12元/斤称重后进行平分赃物。两人分别于2018年5月31日、6月11日、6月14日由犯罪嫌疑人沈某某驾驶赣B*****起亚牌小轿车载着赖某某来到宁都县竹笮乡、会同乡、长胜镇数十户村民家中实施盗窃,共计作案29起,盗窃家鸡共计300余只,涉案价值总计2万余元。
检察官普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赣高法〔2013〕122号)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
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检察官温馨提示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两犯罪嫌疑人身康体健,人高马大,不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财富,而去实施盗窃,并且是盗窃村民饲养的家鸡,行为实在是令人不齿!在此,检察官呼吁村民提高警惕,家中的家禽尽量饲养在可以上锁的房子里,或者与犬类等警惕性比较高的动物在一起关养,以防被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