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检察长信箱
微信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理论研讨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与思考
时间:2016-06-06  作者:李晓颖  新闻来源:  【字号: |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不能为法庭所采纳。大陆法系的德国没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概念,但是其证据禁止概念所包涵的内涵和外延也相似,它包括证据取得禁止和证据使用禁止。证据取得禁止是为了防止侦查机关违反法律规定获取证据,法律使用禁止是指证据取得是合法的,但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而被禁止使用。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

  1.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权的意义和要求也在不断地上升。法律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一股重要力量无疑要为人权的实现去奋斗。刑法的基本价值也会从逐渐从惩罚犯罪未重点到保护人民为核心的转化,“刑法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消除已犯下的罪行,刑法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犯公民,并规劝他人不要重蹈覆辙”,新世纪的刑法还要保障犯罪人能够重回社会的怀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证据规则虽然可能对正确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确定案件事实并且保证诉讼正常高效的进行没有促进功能,但是证据规则的目的是维护人们普遍追求的价值和最高的社会利益,而这往往是一项制度在不同国度、不同人文环境都能薪火相传的最根本价值之所在。

  2.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非法证据的可采性,是裁判者居中、诉讼主体平等的程序公正价值的基本体现。有学者认为“在事实认知上,非法证据排除主要是妨碍事实查证而非促进事实查证的证据规则”。对此笔者持不同观点,因为从某个个案上我们会觉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会影响诉讼的进程,会无助于发现事实真相,但是如果证据都存在非法的情形,我们很难保证诉讼会得到公正的裁判,那么诉讼就会失去它本身的意义,从某方面说,它其实是促进了诉讼有序的进行。抛弃个案思维方法,我们就会发现非法证据排除的出发点是保障人权和维护程序正义。

  二、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标准

  作为证据规则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标准在一定时期内也随着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博弈中动态的转化。目前国际上存在两种标准模式:

  1.以排除为原则,但是设定例外情况。这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随着犯罪新情况的不断出现,在出于惩罚犯罪的考虑,美国在排除的原则上设定了例外情况,具体包括善意的例外、间接使用、独立来源的例外、污染中断的例外、不可避免发现的例外以及稀释的例外。这种模式需要社会广泛的民主政治为基础,与开放的、追求自由的民族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

  2.以权益权衡为原则,由法官判断。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主张由法官作出裁量,德国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非法证据是否禁止,法官根据个案进行权衡,在国家追诉利益和个人权利保护之间作出抉择。日本法律则需要法官判断非法收集的实物证据遭排除是必须满足“重大违法”或者“抑制违法侦查”两个要件。英国在对待非法实物证据也是由法官根据公正性的标准对具体个案进行衡量。

  三、对当前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经济高速发展,各种深层次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对他国的制度加以研究利用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着重要作用,如何吸收借鉴相关制度规则,对此有以下思考:

  (一)明晰非法证据排除的概念范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对“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概念的内涵在理解上并不明晰,对“其他方法”的具体范围应具体化,在具体法律事务中,控辩双方在“其他方法上”观点不一,影响到非法证据的认定。

  (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国外之所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与其他相关联的制度是分不开的,无罪推定、发对自我归罪制度、沉默权制度、令状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构成了整个法治社会的法律制度体系,我国也应该完善相关制度的建立,才能更好的实现社会法治。

  (三)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规定。在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侦查人员应当适时出庭作证,证明讯问行为的合法性。司法实践中,在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时,常为了证明侦查人员合法取证,公诉人向法庭提供其系合法行为的书面陈述材料,显然达不到证明目的,只有出庭作证,通过对质才能更好地查明被告人庭前口供的自愿性。

  (四)建立可行的惩罚非法取证的机制。我国的集体责任和国家责任归责原则不能够有效地防止侦查人员非法取证,仅仅依靠刑法中刑讯逼供罪等罪名来制约侦查人员非法取证是不够的,应该建立落实到具体侦查人员个人的惩罚奖励机制才能有效地防止他们知法犯法。

  (作者单位:安徽省金寨县检察院)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与思考

 

  作者:李晓颖  新闻来源:正义网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不能为法庭所采纳。大陆法系的德国没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概念,但是其证据禁止概念所包涵的内涵和外延也相似,它包括证据取得禁止和证据使用禁止。证据取得禁止是为了防止侦查机关违反法律规定获取证据,法律使用禁止是指证据取得是合法的,但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而被禁止使用。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

  1.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权的意义和要求也在不断地上升。法律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一股重要力量无疑要为人权的实现去奋斗。刑法的基本价值也会从逐渐从惩罚犯罪未重点到保护人民为核心的转化,“刑法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消除已犯下的罪行,刑法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犯公民,并规劝他人不要重蹈覆辙”,新世纪的刑法还要保障犯罪人能够重回社会的怀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证据规则虽然可能对正确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确定案件事实并且保证诉讼正常高效的进行没有促进功能,但是证据规则的目的是维护人们普遍追求的价值和最高的社会利益,而这往往是一项制度在不同国度、不同人文环境都能薪火相传的最根本价值之所在。

  2.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非法证据的可采性,是裁判者居中、诉讼主体平等的程序公正价值的基本体现。有学者认为“在事实认知上,非法证据排除主要是妨碍事实查证而非促进事实查证的证据规则”。对此笔者持不同观点,因为从某个个案上我们会觉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会影响诉讼的进程,会无助于发现事实真相,但是如果证据都存在非法的情形,我们很难保证诉讼会得到公正的裁判,那么诉讼就会失去它本身的意义,从某方面说,它其实是促进了诉讼有序的进行。抛弃个案思维方法,我们就会发现非法证据排除的出发点是保障人权和维护程序正义。

  二、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标准

  作为证据规则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标准在一定时期内也随着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博弈中动态的转化。目前国际上存在两种标准模式:

  1.以排除为原则,但是设定例外情况。这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随着犯罪新情况的不断出现,在出于惩罚犯罪的考虑,美国在排除的原则上设定了例外情况,具体包括善意的例外、间接使用、独立来源的例外、污染中断的例外、不可避免发现的例外以及稀释的例外。这种模式需要社会广泛的民主政治为基础,与开放的、追求自由的民族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

  2.以权益权衡为原则,由法官判断。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主张由法官作出裁量,德国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非法证据是否禁止,法官根据个案进行权衡,在国家追诉利益和个人权利保护之间作出抉择。日本法律则需要法官判断非法收集的实物证据遭排除是必须满足“重大违法”或者“抑制违法侦查”两个要件。英国在对待非法实物证据也是由法官根据公正性的标准对具体个案进行衡量。

  三、对当前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经济高速发展,各种深层次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对他国的制度加以研究利用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着重要作用,如何吸收借鉴相关制度规则,对此有以下思考:

  (一)明晰非法证据排除的概念范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对“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概念的内涵在理解上并不明晰,对“其他方法”的具体范围应具体化,在具体法律事务中,控辩双方在“其他方法上”观点不一,影响到非法证据的认定。

  (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国外之所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与其他相关联的制度是分不开的,无罪推定、发对自我归罪制度、沉默权制度、令状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构成了整个法治社会的法律制度体系,我国也应该完善相关制度的建立,才能更好的实现社会法治。

  (三)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规定。在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侦查人员应当适时出庭作证,证明讯问行为的合法性。司法实践中,在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时,常为了证明侦查人员合法取证,公诉人向法庭提供其系合法行为的书面陈述材料,显然达不到证明目的,只有出庭作证,通过对质才能更好地查明被告人庭前口供的自愿性。

  (四)建立可行的惩罚非法取证的机制。我国的集体责任和国家责任归责原则不能够有效地防止侦查人员非法取证,仅仅依靠刑法中刑讯逼供罪等罪名来制约侦查人员非法取证是不够的,应该建立落实到具体侦查人员个人的惩罚奖励机制才能有效地防止他们知法犯法。

  (作者单位:安徽省金寨县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江西省宁都县梅江镇登峰大道7号 邮编:3428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