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证款物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案件管理中心负责管理监督本院所有涉案赃物、证物、赃款的接收和在库管理及移送处理。
第二条 案件管理中心负责接收赣州市公安局、赣州市国家安全局随案移送的赃证款物、各县(市、区)检察院报送的公诉案件中扣押的赃证款物以及本院自侦部门扣押的赃证款物。
赣州市公安局、赣州市国家安全局移送的公诉案件、各县(市、区)检察院报送的公诉案件中不便随案移送的赃证款物,应说明赃证款物在何处保管,并附扣押清单及数码拍照至案件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条 案件管理中心在接收移送的赃证物时应核查以下内容:
(一)赃证物移交清单是否一式三份,对于有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案件,是否根据扣押收缴的来源分别制作清单;
(二)赃证实物是否与随案移送清单的内容相符;
(三)赃证实物是否详细写明实物的特征;
(四)密封物品是否附有被扣押人的签名或盖章,透明袋及封口是否完好;
(五)赃证物需要鉴定估价的,是否附有法定部门的鉴定估价证明文件;
(六)扣押冻结的账户、存折、银行卡,是否办理有关扣押冻结手续;
(七)本院自侦部门扣押赃证物是否在扣押后三个工作日内移送至案件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条 对审查后符合标准的赃证物,由案件管理中心赃证款物管理员在清单上签字,清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存案件管理中心,一份交移送部门,一份随案附卷。
经审查后不符合接收标准的赃证物,由案件管理中心告知移送部门,要求其重新审查制作清单。
对易燃、易爆、易碎、放射性、腐蚀性、毒害性等物品,案件管理中心不予接收。
第五条 对移送的珠宝、手表、首饰等贵重物品,案件管理中心应检查透明袋封口是否完好,对封口已遭人为损坏的,可以拒绝接收或要求移送单位说明理由;如需拆封清点的,应由移交双方共同拆封清点,清点完毕后共同将原物封存并作说明;对应作定性或定量分析的珠宝、首饰、名贵字画等赃证物,应附有鉴定材料及估价证明。
第六条 下列特殊物品移送时,在移送清单上还需作如下说明:
(一)对于大件物品,移交单位在不移送实物的情况下,应当认真核实并制作赃证物清单,清单应写明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成色、纯度、颜色、新旧程度、缺损特征及物品的具体来源。如是车辆、船舶、电子产品等特殊物品,还应当写明车架号、船身号、发动机号、产品型号等识别码,并且提供现存入库清单;
(二)对股票、股权应当提供权利人姓名、股票托管券商、冻结、查封等法律文书或资料;
(三)对于有两名以上持有人的赃证物,应根据扣押收缴来源分别制作赃证物清单,由持有人签名确认。若为多人共同所有,则需共同签名。
第七条 案件管理中心在接收移送的赃款时应核查以下内容:
(一)扣押款是否已区分为人民币、港币、美元,并分类由移送部门存入本院赃款专户;
(二) 人民币、港币、美元之外的货币或作为证据使用的钱币,不作为赃款接收,应建议移送部门或单位以赃证物形式进行移交;
(三)对于作为证据使用的钱币,无法存入账上的,由案件管理中心按赃证物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四)对于本院自侦部门扣押的赃款和追缴的违法所得,应在转入本院暂扣账户或赃款专户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扣押、追缴手续复印一份交案件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条 案件管理中心对收到的赃证物要进行数码拍照、编码、注册登记,并将信息录入案件管理系统,编码粘贴在相关的赃证实物上以便日后管理。
第九条 案件管理中心对有赃证款物的案件在移送起诉或交办时未就赃证款物提出处理意见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督促业务部门填写《赃证款物处理意见登记表》。
第十条 对赃证款物的查询,需经办案部门分管院领导批准。在查询后,将查询内容备份留底。
本院办案人员调取实物时,须书面提出申请,经办案部门分管院领导批准和案件管理中心审核后方可调取。
对移送到本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如需调取赃证物时,办案部门须以书面公函形式写明调取原因、期限及赃证物的数量、规格、型号等,经本院办案部门负责人同意及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调取,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归还。
第十一条 公诉案件审结后需提起公诉的,由案件管理中心将所涉赃证款物移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公诉案件审理中,改变管辖交县(市、区)检察院办理的,本院公诉处需向案件管理中心移交《交办通知书》和《赃证款物处理意见登记表》,由案件管理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赃证款物移交县(市、区)检察院。
第十三条 公诉案件审结后,作退还当事人或其他处理的,由公诉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案件管理中心对赃证款物办理相关处理手续。
第十四条 本院自侦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的,应附《赃证款物处理意见登记表》,由案件管理中心随案移送公诉部门承办人。
本院自侦案件侦查终结后退还当事人的赃证款物或认定为非法所得上缴国库的,经自侦部门及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由案件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后作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