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检察长信箱
微信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指南>>工作流程
律师接待流程
时间:2018-07-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件查询与接待律师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确保检察环节的办案活动得以公正、文明进行,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案件查询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应当公开的检察环节案件办理情况的查询。

律师阅卷是指为辩护律师(辩护人)提供阅卷预约、电子阅卷、卷宗阅卷等服务,以保障辩护律师(辩护人)阅卷权利的行使。

第三条  案件管理中心统一承办律师接待工作,对律师案件查询、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等申请事项统一受理,统一协调。

第四条  接待律师和案件查询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公开与严格保密相结合;

()适时公开与保证办案相结合;

()保障权利与符合法律相结合;

()真实充分与及时便民相结合。

第五条  本院在案件管理中心业务大厅专设服务窗口、触摸屏查询和律师接待室。

第六条  案件查询人在查询时,需到案件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服务窗口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查询者本人的身份证明(含身份证、居住证、律师执业证书、军官证、士兵证、回乡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含结婚证、户口本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被查询的案件当事人为无国籍人、外国人的,查询者还应提供中英文的授权委托书、我国使领馆的认证材料;

()被查询的案件当事人为单位的,查询者还应提供单位或法人委托证明。

第七条  对于不符合资格的查询人或超出查询范围要求的,案件管理中心应拒绝查询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查询人如已不具备查询资格或与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的,案件管理中心应即时取消其查询资格。

第九条  案件管理中心接待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应对其执业资格、当事人委托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或介绍信、法律援助函等进行审核。对不具有职业律师资格和存在执业禁止情形,或者按照规定具有不应当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情形的。应当对其说明理由,依法终止接待。

第十条  案件查询的范围包括本院办理的如下案件:

()审查逮捕案件;

()审查起诉案件;

()自侦案件。

第十一条  案件查询的内容包括:涉嫌罪名、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检察环节各阶段基本信息、承办人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文书等。

第十二条  案件管理中心提供电子触摸平台查询服务和提供口头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本院自侦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提交申请,由案件管理中心与自侦部门沟通联系。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职务犯罪案件,二个工作日内送达《安排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对贪污贿赂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安排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职务犯罪案件,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会见的,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本院自侦案件侦查阶段,律师申请变更拘留措施的,由案件管理中心将申请转交自侦部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采纳变更意见;申请变更其他强制措施的,由案件管理中心将申请转交自侦部门,七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采纳变更意见。

第十五条  本院审查起诉的案件,辩护律师需要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案件管理中心负责向本院公诉部门发出《调取卷宗通知书》,并联系本院公诉部门确定阅卷时间,案件管理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安排办理。不能在三日内办理的,说明理由并约定办理日期。

第十六条  本院审查起诉的案件,辩护律师提供的有关诉讼证据材料和辩护意见,应向案件管理中心提交,由案件管理中心在一个工作日内转交公诉部门。

第十七条  案件管理中心安排辩护律师在本院案管中心律师阅卷室内进行,并派工作人员在场陪同。

第十八条  辩护律师不得涂改、毁损、灭失、调换、删除、剪辑、私自复制卷宗、视听资料,违反规定的,案件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及时制止或者中止阅卷。

第十九条  辩护律师(辩护人)可以要求案件管理中心打印电子卷宗或复印纸质卷宗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但不得自行或要求案件管理中心拷贝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文档及视听资料。

第二十条  辩护律师要求打印或复印有关材料的,须取得许可后,由案件管理中心复印并加盖查询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案件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接待律师,必须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行为的规范》。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江西省宁都县梅江镇登峰大道7号 邮编:3428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