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检察厅来信办理工作办法
(2016年11月1日厅务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办信工作,提高办信效率,防止办理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执法办案活动内部监督防止说情等干扰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来信办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来信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最高人民检察院各项制度规定,坚持为民、依法、廉洁、高效办信原则,认真处理好每一件群众来信。
第三条 对所有来信,应当在第一时间进行检查,排除易燃易爆等有害物质后,进行消毒处理。
第四条 对已消毒的信件,应当及时计数、启封、装订,并按照省份进行分拣。启封时,应当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装订时,将信封正面朝上,附于来信材料之后。对信件中夹寄的优盘、光碟、照片等物品,应随原信附送。
第五条 对分拣好的来信,由工作人员按照分工进行筛选。举报职务犯罪、反映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信件,分别送举报工作处、案件督查处办理。其中涉及厅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的举报信件,逐件登记后移送举报工作处。对告急信以及控告、举报本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信件,应当送处长呈厅领导审阅后移送。
第六条 对本院工作人员转交的控告申诉材料,一律由来信办理处内勤负责统一接收,并报处长审批办理。接收材料时,应当告知转交人注明其姓名、电话、所在部门以及与来信人的关系。工作人员应将上述信息录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控告检察厅工作人员对亲友、同学及其委托的律师以及认识的其他院外人员欲转交控告申诉材料的,如果认为符合控告申诉条件,应当告知其通过邮局邮寄。对坚持转交的,按前款规定处理。对明知是自己要求邮寄或者转交的控告申诉材料,相关人员不得私自办理,也不能打招呼或者干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
第七条 工作人员按照工作分工,对群众来信应认真审查,严格按照办信程序和办信标准办理。对首次来信或者跨诉讼阶段的重复来信,应当逐件录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七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八条 对经审查,认为需要下级院重点关注的,由承办人提出意见,报处长审批后,发函转办。认为反映的情况比较客观、可能存在问题,需要下级院核查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的,应当发函交办。
第九条 对省级院报送的办理结果报告,原承办人或者处长指派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十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发现结案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厅领导批准,应要求省级院补充材料或者退回重新办理:内容不符合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未加盖院章;未对案件办理情况提出明确审查意见;对反映问题未调查或者调查不全;认定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论违反法律法规;没有附下级院调查报告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依法纠正未纠正;其他不符合结案要求的情形。
对经审查拟同意结案的,制作《案件办理情况审查报告》,连同案件材料,一并层报厅领导审批。对本院有关部门办结的首办移送案件,应当及时答复来信人,并将答复函副本连同案件材料一起移送督查处,由督查处通知或建议终结。
第十条 对于交办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了解办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对超过规定期限没有报告办理进展情况或者办理结果的,承办人应当及时催办。对报告办理结果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经厅领导批准,可以通过电话或发函形式予以督办。对领导批办以及重大、疑难、复杂、重复来信案件或下级院办理不认真、有可能引发集体访、越级访、进京访或极端事件的案件,经报厅领导同意,还可以采取通知省级院来京汇报、调卷审查、实地督办或组织专班(或者全国人大代表、高检院咨询委员)评查等方式进行督办。督办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来信办理处对办案中发现的热点、敏感问题以及可能引发极端信访行为的苗头、隐患,应当及时研判分析,提出预警;对群众反映强烈、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专题报告;定期撰写来信摘报,对办理来信案件情况进行分析。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违法违纪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未经开启信封,将群众来信私自丢弃的;
(2)对举报线索以及反映检察干警违法违纪线索未及时移交的;
(3)违反保密规定,故意泄露来信内容或因过失致使信件内容扩散的;
(4)私自联系来信人及案件当事人,或者私自接收、处理亲友、同学及其委托代理人以及院外人员转交的控告申诉信件的;
(5)违反规定向下级院打招呼、干预办案的;
(6)工作拖拉,无故积压信件不处理,或者对群众的首次来信不登记、不转办而直接废弃的;
(7)对告急信件不及时处理或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
(8)私自交办、函转或者对应当交办、函转、首办移送案件的材料隐匿、遗失的;
(9)督办案件不及时、措施不得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10)接受信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吃请或者安排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
(11)违规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干股、以赌博和交易等方式收受财物,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利用其职权和职务影响获取利益的;
(12)利用办理来信工作的便利诈骗、敲诈勒索的;
(13)违反其他纪律规定或工作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