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检察厅案件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2013年6月21日厅务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规范控告、申诉案件和举报线索的流转和审查办理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要求,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案件管理是指流程和期限等方面的管理。案件管理工作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包括登记、编号、盖章、分办、期限预警、统计分析、报告、通报等。
第三条 本办法要求统一管理的案件、线索及相关材料是指:
(一)领导交办,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转入,本厅转出的案件、线索、案件办理情况或其他案件材料。
(二)本厅交办、函转、首办移送的案件。
(三)本厅直接办理的案件。
1.对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或者申诉;
2.对本院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或者申诉;
3.对举报线索的初核;
4.对自侦部门决定不立案的举报线索的审查;
5.民事、行政监督案件的审查受理。
(四)省级院请示案件。
(五)省级院上报的信访终结备案材料及其他备案材料。
第四条 对于从本厅转入、转出的案件或相关材料应在办公室登记、编号、留存备查。办公室应于收到当日及时登记,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法律文书编号、案件性质、简要案情、承办人、转入或转出时间、去向等内容。
各省级院报备的举报要案线索,由举报工作处直接接收和办理。
第五条 办公室登记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当日报请厅领导批示并及时分流:
(一)对中政委、中央联席办、院领导批办、交办的案件和线索,报请厅长批示。
(二)对其他单位或部门转来的案件和线索,报请分管厅领导批示。
(三)对省级院的各类请示,报请分管厅领导批示。
(四)对省级院上报的案件办理情况、备案材料,直接分送原承办处(室)。
第六条 各处(室)直接受理的群众信访,应当在7日内完成分流。对举报线索,2日内移送举报工作处集中管理和分流,双方内勤登记、签字,举报工作处5日内对举报线索作出处理。
第七条 各处(室)对承办的每一起案件,负责审查办理、交办、督办、审结、答复、息诉等各项工作,应当严格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办结或督促其他单位、部门办结。
(一)本厅直接办理的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或申诉,应当在受理后10日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对本院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或者申诉,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对举报线索的初核,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办理完毕;审查不立案举报线索,应当在收到自侦部门决定不予立案回复文书之日起1个月以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民事、行政监督案件的审查受理,应当在收齐材料7日内作出《受理通知书》,并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日内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时移送本院民行检察厅。
(二)交办、函转、首办移送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案件或线索,应督促承办单位和部门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三)信访终结案件的备案审查,应当在收到终结报告2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八条 因案情重大或疑难复杂,需经处务会或提交厅务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按照厅务会或处务会有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 各处(室)在案件办理中,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终结案件的备案审查,经厅长同意后报请分管检察长批准;
(二)本厅直接办理的五类案件,按照刑事诉讼规则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规则等规定,应由分管检察长决定的,经厅长同意后报请分管检察长批准;其他事项由分管厅领导批准。
(三)交办、首办移送、督办的案件,由分管厅领导批准;函转案件,由承办处(室)负责人批准。
(四)对省级院请示、报备的答复,对案件办理情况的审查,由分管厅领导批准。
重大、有影响的案件或者线索,分管厅领导认为须报厅长批准的,由分管厅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厅长批准。
第十条 办公室应当对办案进度进行跟踪,在期限届满前3日向承办处(室)预警提示。结案后,各处(室)内勤应于当日到办公室登记销号。
第十一条 各处(室)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受理的控告、申诉和举报情况报表以及新增业务办理情况报表送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经厅长同意,报送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办公室每季度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分析和通报。
第十三条 各业务处室应于当年末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按照高检院有关归档要求进行立卷、归档,并于第二年4月15日前送办公室,由办公室审查后统一交办公厅档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