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案件管理中心负责本院及全市检察机关检察业务数据汇总、报出,具体负责指导统计报表、案件登记卡、统计台帐的汇总、审核上报工作;负责搜集、整理、提供、归档统计资料。
第二条 案件管理中心对全市检察机关办案工作运行态势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编写统计分析报告,为院领导决策和业务部门指导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条 案件管理中心根据《人民检察院案件登记卡填录管理规定》,对本院及各县(市、区)检察院业务部门案件登记卡的填写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 案件管理中心于每月26日起运用《巡逻车系统》,对当月案件登记卡、表进行检测,并进行卡、表多月不累计审核,如发现不规范案卡项目,及时通知填报人修正再报。
第五条 案件管理中心于每月26日起对《案件管理系统》和《AJ2003案件管理系统》两套数据进行审核。如发现案件或案件信息项目漏报,及时通知报送部门进行补录,并按照补录时间进行填录生成报表,案件办理的实际日期要在附注中说明。
第六条 案件管理中心在审核案件登记卡信息时应对办案进展情况跟踪监督,对超过办案期限的案件,及时与报送部门核实,防止漏填、漏报。
第七条 案件管理中心对全市检察机关案件登记卡汇总审核后,按时上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 案件管理中心应每月制作《全市检察机关主要业务数据综合表》、《主要业务数据同比表》,每季度制作《季度对比表》、编写主题统计分析,每年编写《全市检察机关统计分析》,向院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
第九条 本院各部门对统计资料的查询需经案件管理中心负责人同意。
第十条 案件管理中心应在每年3月完成上年度统计报表、案卡台帐等有关资料的整理及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