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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质量评查流程
时间:2018-07-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件质量评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案件管理中心统一负责案件质量评查,组织对本院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进行定期评查;根据检察长交办,对反映业务部门案件质量问题的案件,组织个案评查;组织协调本院业务部门对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进行评查,并对各部门报送的评查报告进行备案、汇总。

第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是指对已办结案件的合法性、公正性、准确性、规范性进行审查评判。

第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要坚持严格执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案件的证据、事实、法律适用、程序和法律文书等进行全面审查评判,及时发现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纠正,推动全市检察机关规范化办案,提高办案质量。

第四条  市院成立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领导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通过加强协调调度、督促检查等形式,掌握总体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评查工作深入开展。案件评查日常工作由案件管理中心负责牵头落实。

第五条  市院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负责建立案件质量评查人员库,从办公室、侦查监督处、公诉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案件管理中心、检察技术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选派业务素质好、工作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组成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分工负责案件评查工作。

第六条  案件原承办人员应不参与原案件评查。

第七条  案件管理中心应适时组织对下列案件进行质量评查: 

(一)自侦案件:立案后撤案案件、不起诉案件、无罪判决案件;
    (二)普通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不予逮 捕或不起诉案件、绝对不起诉案件、撤回起诉案件、无罪判决案件、抗诉后维持原判案件;
    (三)民事行政检察案件:提请抗诉后上级院未支持案件;
    (四)其他可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案件。

第八条  案件质量评查采取查阅案卷、与案件承办人和部门负责人座谈、走访案件当事人等方式,通过一案一查形式进行。同时,可根据评查需要,与当地公安机关、法院等有关部门沟通了解情况。被评查部门应积极配合评查工作,保障评查具体工作顺利开展。

第九条  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时,应调取、审阅全部案件材料,并制作阅卷笔录,从中发现并梳理案件的疑点、评查方向,通过座谈、调查、走访、评议等方式,对原执法办案的过程、结果、依据、效果进行评查,并提出评查意见。

第十条  评查结束后,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对评查意见进行集体讨论,由案件管理中心根据讨论意见制作评查报告并报院领导决定。

对诉讼文书粗糙、案卷装订杂乱、材料缺失等办案不规范问题,应当在评查结束后及时对评查对象提出纠正意见。

对案件实体处理存在明显错误或违反办案程序的,应当将案件主要卷宗材料备份,提交市院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第十一条  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由案件管理中心在结果确定后五日内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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