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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与流转流程
时间:2018-07-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收送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案件管理中心在试运行期间负责受理侦查监督、公诉、民事行政和自侦案件。

第二条  案件管理中心受理以下侦查监督类案件:

(一)赣州市公安局、赣州市国家安全局提请批准逮捕案件、本院自侦部门报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案件和各县(市、区)检察院报请审查决定逮捕的案件;

(二)赣州市公安局、赣州市国家安全局、本院自侦部门和各县(市、区)检察院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审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

(三)各县(市、区)检察院请示的案件;

(四)赣州市公安局、赣州市国家安全局对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复议、复核案件;各县(市、区)检察院不服本院不予逮捕决定而提出重新审查的案件及经本院决定逮捕后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

(五)本院侦监部门立案监督案件;

(六)其它应当受理的案件。

第三条  案件管理中心受理以上案件时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本院管辖;

(二)《提请批准逮捕书》、《报请逮捕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是否完备;

(三)案件材料是否齐全及装订成卷;

(四)法律文书是否附有电子文档;

(五)其它应当审查的事项。

 第四条  案件管理中心经审查认为符合收案标准的,录入收案基本信息后制作《受理回执》交送案人。受理后将随卷移送的法律文书电子文档随案发送给承办人。

案件管理中心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收案标准的,应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连同案卷退回送案人。

第五条  案件管理中心受理以上案件后在半个工作日内按受案顺序轮派给承办人,承办人应及时领取;遇到提前介入案件及其他认为需要调整承办人的,由侦查监督部门填写《案件承办人变更审批表》,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报案件管理中心审核后,由案件管理中心相应调整案件承办人。

第六条  侦查监督部门办结案件后最迟应于办案期限届满前半个工作日内,将作出的决定连同案卷材料及其他法律文书报案件管理中心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案卷材料是否齐全,法律文书是否盖章。

第七条  侦查监督部门自行发现或其他部门发现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应移送案件管理中心统一受理。

第八条  案件管理中心在收到赣州市公安局、赣州市国家安全局所送的逮捕执行情况回执、释放通知书、立案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当日登记并及时与侦查监督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  案件管理中心受理以下公诉类案件:

(一)赣州市公安局、赣州市国家安全局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

(二)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

(三)各县(市、区)检察院报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和请示、抗诉的案件;

(四)赣州市公安局、赣州市国家安全局对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案件;

(五)本院公诉部门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案件;

(六)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公诉部门派员出席法庭案件;

(七)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和交办的案件;

(八)其它应当受理的案件。

 第十条  案件管理中心受理以上案件时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本院管辖;

(二)赣州市公安局、赣州市国家安全局和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的案件是否有《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各县(市、区)检察院报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是否有《报送案件意见书》、《起诉意见书》、《审查报告》、《换押证》等法律文书;

(三)案件材料是否齐全及装订成卷;

(四)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羁押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情况;

(五)各县(市、区)检察院报送的案件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

(六)是否已办理换押手续;

(七)赃证款物是否随案移送;

(八)其他应当审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  案件管理中心经审查认为符合收案标准的,录入收案基本信息后制作《受理回执》交送案人。

 案件管理中心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收案标准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连同案卷退回送案人。

第十二条  案件管理中心受理以上案件后在一个工作日内按受案顺序轮派给承办人,承办人应及时领取;遇到提前介入案件及其他认为需要调整承办人的,由公诉部门填写《案件承办人变更审批表》,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报案件管理中心审核后,由案件管理中心相应调整案件承办人。

第十三条  公诉部门办结案件后最迟应于办案期限届满前二个工作日内,将作出的决定连同案卷材料及其他法律文书报案件管理中心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案卷材料是否齐全,法律文书是否盖章,换押手续是否办理,有无对赃证款物的处理意见以及赃证款物移交清单一式二份。

经审查决定不起诉的,公诉部门应在作出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不起诉决定书》复印件报案件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公诉部门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最迟应在审查期限届满前二个工作日内将《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换押证》连同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案件管理中心,案件管理中心办理登记后,将上述材料送达赣州市公安局、赣州市国家安全局、各县(市、区)检察院及本院自侦部门。

第十五条  公诉部门经审查决定变更管辖的,最迟应在审查期限届满前二个工作日内将《退办案件决定书》、《换押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案件管理中心,案件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后将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县(市、区)检察院审查。

第十六条  审查起诉阶段,下列情形应报案件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一)延长审查起诉办案期限的,公诉部门最迟应在办案期限届满前二个工作日内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审批表》复印件报案件管理中心备案。

(二)变更强制措施的,公诉部门应将相关法律文书报案件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三)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应在收到《撤销案件通知书》后二个工作日内报案件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四)提起公诉后撤回起诉或建议法院延期审理的案件,公诉部门应在作出决定后二个工作日内报案件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案件管理中心负责接收法院送达的出庭通知书、延期审理决定书、判决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登记后当日内送公诉部门。

第十八条  提出抗诉的案件,公诉部门最迟应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一个工作日内将《抗诉书》送案件管理中心。案件管理中心登记后送达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  案件管理中心统一接收各县(市、区)检察院的请示案件,登记后按轮案顺序派发给承办人。公诉部门在办理请示批复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及案卷材料送交案件管理中心,案件管理中心登记后,送达报请的县(市、区)检察院。

第二十条  经本院民行部门初审后决定受理的民事行政类案件,自受理后纳入案件管理中心管理。

    第二十一条  案件管理中心受理民事行政类案件后在一个工作日内按受案顺序轮派给承办人,承办人应及时领取;需要调整承办人的,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填写《案件承办人变更审批表》,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报案件管理中心审核后,由案件管理中心相应调整案件承办人。

    第二十二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已办结的案件需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应将抗诉书及有关案卷材料报案件管理中心,由案件管理中心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的,将检察建议书送案件管理中心,由案件管理中心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将抗诉材料报案件管理中心,由案件管理中心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三条  本院自侦部门经初查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在作出立案决定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提请立案报告》、《立案决定书》复印件报案件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本院自侦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二个工作日内将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复印件报案件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报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案件,本院自侦部门应在报请批准逮捕前报案件管理中心,案件管理中心应当天移交本院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案件管理中心协助自侦部门报送江西省检察院提请逮捕。

第二十六条  本院自侦部门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提出起诉意见的,应将《起诉意见书》、《侦查终结报告》、《换押证》及案卷材料移送案件管理中心受理。

第二十七条  本院自侦部门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前二个工作日内将《补充侦查决定书》、《换押证》及案件有关材料报案件管理中心,案件管理中心登记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案卷材料交由公诉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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