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监控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案件管理中心负责全院的案件流程监控工作,流程监控管理员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与执行。
第二条 案件管理中心按照权限配置范围,负责对本院案件管理系统内全部案件的程序流转进行监控,包括期限预警、跟踪监督、权限管理、应用管理等。
第三条 案件管理中心应制作《案件流程监控工作日志》,记载的内容包括:流程管理、预警管理情况;权限管理、应用维护情况;其他应当记载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案件管理中心根据办案管理系统内各类案件的预警提示,督促业务部门按时办结案件。
第五条 案件管理中心对业务部门在办案流程中出现的以下行为进行监督:
(一)办案管理系统内的案件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仍未办结的;
(二)赃证款物未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程序有误的;
(三)办案管理系统内的法律文书使用不当或错漏明显的;
(四)未经审批或授权将办案管理系统权限让他人使用的;
(五)未在办案管理系统内进行相关操作导致案件流程缺失的;
(六)不按规定在办案管理系统内变更案件承办人的;
(七)未在办案管理系统内填写案件登记卡或延长审批信息导致系统显示超期的;
(八)其他违反办案程序的情况。
第六条 案件管理中心在办案管理系统内发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本院自侦部门存在以下情况,应督促业务部门履行相关监督职责:
(一)已逮捕案件超出侦查羁押期限,既未变更强制措施或办理延长羁押审批手续,又未移送审查起诉的;本院自侦部门未采取逮捕措施超出办案期限未作处理的案件;
(二)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超出侦查期限未重报的;
(三)提起公诉案件,超出审判期限人民法院既未办理延长审限手续,又未开庭作出判决的。
第七条 发现第五条与第六条规定的情况,案件管理中心应向业务部门了解情况,并制作《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送业务部门及分管院领导。
业务部门应在接到《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查明情况书面反馈给案件管理中心。
第八条 案件管理系统内的权限管理工作按照《案件管理系统权限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办理。
第九条 案件管理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一般维护由流程监控管理员定期检查管理;涉及后台管理的,由本院技术部门负责。
第十条 收送案管理员、赃证款物管理员、统计管理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现本规范第五条、第六条出现的情况,应告知流程监控管理员,由流程监控管理员统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