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父老乡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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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已经成为司机朋友的共识,
但仍有人心怀侥幸醉酒驾车,面临刑事处罚。
案情回顾
2025年3月16日19时许,解某某酒后驾驶汽车行驶至宁都县登峰大道鹏泰超市红绿灯路段,碰撞到正在等待红绿灯的刘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并使刘某某的车惯性追尾前车,解某某自身车辆也翻倒在地,所幸驾乘人员未受伤。经鉴定,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06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解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近日,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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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生命无价,酒后禁驾
危险驾驶是对生命的“赌博”
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害人害己
请广大驾驶人员牢记
绷紧酒后禁驾这根弦
切莫让一时的侥幸
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毁掉自己和他人的人生
扫黑除恶 人人有责
欢迎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电话:110 6912309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第6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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