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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遵守交通法规关乎生命安全,
意外的发生往往都是因为,
忽视交通法规,心存侥幸。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某日中午,邹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在宁都县城内送货,行驶至某路段时,邹某收到客户信息,便拿出手机查看,未注意到行人肖某某横穿马路,碰撞到肖某某,造成肖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事故责任认定,邹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邹某与被害人肖某某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处理结果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邹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以邹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行人与机动车驾驶员都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驾驶员要持有符合准驾车辆的驾驶证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上路,驾驶时要集中注意力,不做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行人过道路时,务必使用人行横道、过街天桥等设施,切勿做横穿马路、闯红灯等危险行为,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扫黑除恶 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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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第5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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