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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手机驾驶车辆致人死亡,宁都邹某被公诉!
时间:2025-07-04  作者:  新闻来源: 关键词: 【字号: | |

尊敬的父老乡亲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您对我们工作的认可,一个“满意”就是我们前进的不竭动力。如果您对检察机关在作风、效率、服务、廉洁方面有任何意见建议,请拨打宁都县人民检察院服务热线:6912309。期待您的持续关注和支持,我们将不断改进,用心为您提供优质的检察服务。

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遵守交通法规关乎生命安全,

意外的发生往往都是因为,

忽视交通法规,心存侥幸。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某日中午,邹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在宁都县城内送货,行驶至某路段时,邹某收到客户信息,便拿出手机查看,未注意到行人肖某某横穿马路,碰撞到肖某某,造成肖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事故责任认定,邹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邹某与被害人肖某某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处理结果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邹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以邹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行人与机动车驾驶员都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驾驶员要持有符合准驾车辆的驾驶证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上路,驾驶时要集中注意力,不做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行人过道路时,务必使用人行横道、过街天桥等设施,切勿做横穿马路、闯红灯等危险行为,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扫黑除恶 人人有责

欢迎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电话:110 691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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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一校:陈华生、廖望
二审二校:陈涛
三审三校:罗慧敏、李仲君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第5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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