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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一男子醉酒上高速,“醉”上加“罪”
时间:2025-06-06  作者:  新闻来源: 关键词: 【字号: | |

尊敬的父老乡亲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如果您对检察机关在作风、效率、服务、廉洁方面有任何意见建议,请拨打宁都县人民检察院服务热线:6912309。期待您的持续关注和支持,我们将不断改进,用心为您提供优质的检察服务。

“就喝一点,没事儿!”殊不知,不少悲剧,始于这句侥幸之言。



01

案情回顾

2025年3月7日晚上,谭某某驾车从广东揭阳出发,沿高速公路往江西宁都方向行驶。途中,谭某某在广东平远服务区饮用了白酒,休息了2小时后,继续驾车在高速上行驶。次日上午,谭某某从宁都县竹笮乡下高速后,途径宁都县城中山路时与柯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柯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至此案发。经鉴定,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93mg/100ml。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道路上行驶,危及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02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03

检察官提醒

道路安全关乎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高速公路上车速快、车流量大,饮酒驾车会严重影响人的神经系统,若饮酒驾车上高速,极易发生事故,后果往往不堪设想。请大家一定牢记,在高速公路这样高风险的道路环境中,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务必遵守交通法规,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扫黑除恶 人人有责

欢迎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电话:110 691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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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一校:何艺洋、袁欣成
二审二校:陈涛
三审三校:罗慧敏、李仲君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第4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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