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父老乡亲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如果您对检察机关在作风、效率、服务、廉洁方面有任何意见建议,请拨打宁都县人民检察院服务热线:6912309。期待您的持续关注和支持,我们将不断改进,用心为您提供优质的检察服务。
“就喝一点,没事儿!”殊不知,不少悲剧,始于这句侥幸之言。
2025年3月7日晚上,谭某某驾车从广东揭阳出发,沿高速公路往江西宁都方向行驶。途中,谭某某在广东平远服务区饮用了白酒,休息了2小时后,继续驾车在高速上行驶。次日上午,谭某某从宁都县竹笮乡下高速后,途径宁都县城中山路时与柯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柯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至此案发。经鉴定,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93mg/100ml。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道路上行驶,危及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道路安全关乎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高速公路上车速快、车流量大,饮酒驾车会严重影响人的神经系统,若饮酒驾车上高速,极易发生事故,后果往往不堪设想。请大家一定牢记,在高速公路这样高风险的道路环境中,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务必遵守交通法规,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扫黑除恶 人人有责
欢迎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电话:110 6912309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第47期
猜您喜欢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民法典宣传月】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典”亮生活 守护美好
依法支持起诉,为农民工讨薪近70万元
赣公网安备 360730020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