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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手机口”
“手机口”是什么?
充电的吗?NO!
“手机口”是一种新型诈骗方式
其原理是:
行为人提供两部手机,
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接通诈骗分子,
另一部手机拨打国内被害人电话,
通过音频线、数据线连接或同时打开扬声器,
帮助诈骗分子直接与被害人通话,
通过成功掩饰诈骗电话归属地,
使被害人放松警惕,上当受骗。
案情回顾
2025年5月,谢某(05后)联系昵称为“沐楠”的网友表示想做“手机口”工作,双方约定报酬为每小时145U币(指虚拟币,1U币≈7元人民币)。谢某按照“沐楠”指示,先用自己的手机号拨打“沐楠”提供的被害人号码,同时再用另外一部手机接通上线电话,由上线与被害人直接沟通,上线通过冒充快递公司员工,谎称被害人包裹遗失,需对其进行赔付为由实施诈骗。经查,谢某当天使用自己的手机号码拨打数十个诈骗电话,致使被害人史某被诈骗68298元。
目前,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已对谢某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
检察官提醒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然帮助架设呼转设备、批量拨打诈骗电话,或是提供手机卡、通信工具予以帮助,这些行为都涉嫌为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都将被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广大群众切勿贪图小利以身试法,沦为诈骗分子的“工具”。
扫黑除恶 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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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第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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