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符合法定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的行政许可及政务服务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违法违规对市场主体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
四、限制市场公平竞争、设置垄断条款或者地域保护政策、擅自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有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
五、对涉市场主体刑事案件有案不立、违规立案、久拖不决的;以刑事案件为名违规插手经济纠纷的;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市场主体财产的;滥用刑事强制措施以及刑罚执行不当的;
六、在涉市场主体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中超期审理、违法保全、违法先予执行;超标的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违法处置被执行财产的;
七、在涉市场主体行政诉讼案件审理和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不当减损市场主体权利或增加义务的;在涉市场主体行政非诉执行活动中因不当强制执行使市场主体陷入生产经营困难的;
八、党组织、党员或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滥用职权;
九、党组织、党员或公职人员在审批、许可、执法、司法、收费、服务等方面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作风问题;
十、其他应当由营商环境中心受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