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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邻居,宁都一女子入室盗窃金手镯被判刑!
时间:2025-04-01  作者:  新闻来源: 关键词: 【字号: | |

尊敬的父老乡亲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如果您对检察机关在作风、效率、服务、廉洁方面有任何意见建议,请拨打宁都县人民检察院服务热线:6912309。期待您的持续关注和支持,我们将不断改进,用心为您提供优质的检察服务。


案情速递
01
邻居出门,伺机而动

2024年11月的一个上午,黄某某注意到邻居曾某带着孩子出门散步,家中空无一人。她心中一动,觉得这是一个千载难逢的机会。趁着四下无人,她悄悄潜入曾某家中,轻手轻脚地关上门,心跳加速,她知道,只要动作够快,就能神不知鬼不觉地捞上一笔。

02
翻箱倒柜,喜笑颜开

进入曾某家中后,黄某某迅速开始翻找。她拉开抽屉,翻动衣柜,终于在床头柜里发现了5500元现金和一个精致的金手镯。她的眼睛顿时亮了起来,嘴角不自觉地扬起,心中充满了窃喜。第一次作案就有如此“收获”,她觉得自己简直是“陡然而富”。为了尽快变现,她立刻前往隔壁乡镇的一家金银加工店,将金手镯以17000元的价格出售,揣着钱离开了店铺,心中满是得意。

03
彻夜难眠,偷偷归还

然而,回到家后,黄某某得知被盗人已经报案,心情却逐渐沉重起来。她躺在床上,辗转反侧,脑海中不断浮现自己被警察带走的情形,内心的恐惧让她彻夜难眠。最终,她想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将部分现金和金手镯偷偷还回去,既能减轻自己的负罪感,又不会暴露自己的罪行。第二天一早,她将5000元现金和赎回的金手镯偷偷放回了曾某家中的摇篮推车里。然而再完美的计划终究也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黄某某当天被警方抓获归案。

近日,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某涉嫌盗窃罪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宁都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此,检察官提醒您

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注意保护自身财产安全

家中尽量不要存放过多现金及贵重物品

出门一定要锁好门窗 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如发现财物被盗等一定要保护好现场

及时报警求助

扫黑除恶 人人有责

欢迎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电话:110 691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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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一校:陈涛、温继原
二审二校:温东明
三审三校:罗慧敏、李仲君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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