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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三男子8次前往私人水库偷钓,触犯刑法!
时间:2024-10-09  作者:  新闻来源: 关键词: 【字号: | |

尊敬的父老乡亲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如果您对检察机关在作风、效率、服务、廉洁方面有任何意见建议,请拨打宁都县人民检察院服务热线:6912309。期待您的持续关注和支持,我们将不断改进,用心为您提供优质的检察服务。


养殖户承包水库养鱼

辛辛苦苦经营
好不容易等到快收获了
结果被不守规则的
钓者“捷足先登”




简要案情


2024年6-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宋某某、卢某某三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钓鱼爱好,明知宁都县某水库被人承包并未告知的情况下,先后8次私自偷钓。经鉴定,其三人偷钓的价值为500余元。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宁都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段某某等三人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鉴于退缴了所有违法所得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考虑到涉案数额较小,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垂钓本是一项优雅运动

让很多爱好者痴迷

但是一些钓鱼爱好者

却为了满足自己的爱好

忽视了法律底线

在此提醒爱钓鱼的朋友

盗窃行为不分大小

都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扫黑除恶 人人有责

欢迎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电话:110 691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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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一校:陈涛、廖伟
二审二校:温东明
三审三校:罗慧敏、李仲君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第1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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