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父老乡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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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户承包水库养鱼
2024年6-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宋某某、卢某某三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钓鱼爱好,明知宁都县某水库被人承包并未告知的情况下,先后8次私自偷钓。经鉴定,其三人偷钓的价值为500余元。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宁都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段某某等三人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鉴于退缴了所有违法所得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考虑到涉案数额较小,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垂钓本是一项优雅运动
让很多爱好者痴迷
但是一些钓鱼爱好者
却为了满足自己的爱好
忽视了法律底线
在此提醒爱钓鱼的朋友
盗窃行为不分大小
都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扫黑除恶 人人有责
欢迎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电话:110 6912309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第1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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