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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防火于未燃!宁都一男子因失火罪被判刑
时间:2024-04-01  作者:  新闻来源: 关键词: 【字号: | |

尊敬的父老乡亲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如果您对检察机关在作风、效率、服务、廉洁方面有任何意见建议,请拨打宁都县人民检察院服务热线:6912309。期待您的持续关注和支持,我们将不断改进,用心为您提供优质的检察服务。

生机勃勃的春天来了,正是农耕的好时节,同时缅怀祭奠逝者的清明节也快到了。我县明令禁止在林区及周边烧田埂、吸烟、焚纸祭扫等行为,但仍然有人抱侥幸心理违反相关规定,这极易导致森林火灾。近期,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就办结了这样一起森林失火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杨某某在宁都某乡镇山脚下一处荒田开荒,为了快速清理杂草,便使用打火机点燃田间杂草进行焚烧,杨某某未时刻注意火势,不慎引发火灾,杨某某立刻拨打火警电话,并参与现场救火。火势失控后大火向山上及周边蔓延,导致周边山林被烧毁。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杨某某涉嫌失火罪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杨某某以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检察官提醒


被告人杨某某在田间随意烧荒,不慎引发森林火灾,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国家森林环境资源损失,还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失火罪,这值得令人警醒和深思。因而,我县广大干部、群众应当共同遵守宁都县森林防火“五个禁止”禁令,共同做好用火安全宣传,群策群力保护好宁都县的青山绿水。


宁都县森林防火“五个禁止”

1、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擅自烧田埂、稻草、秸秆和放“孔明灯”;

2、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野炊、明火照明;

3、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烧火取暖、烧火驱蜂驱兽、烧木炭;

4、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5、未经批准严禁进行炼山整地造林、烧除疫木等野外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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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第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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