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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深夜!宁都一男子抢手机被批捕
时间:2024-03-29  作者:  新闻来源: 关键词: 【字号: | |

尊敬的父老乡亲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如果您对检察机关在作风、效率、服务、廉洁方面有任何意见建议,请拨打宁都县人民检察院服务热线:6912309。期待您的持续关注和支持,我们将不断改进,用心为您提供优质的检察服务。


以案释法

一名男子深夜来到翠微广场

趁人不备

拿起手机撒腿就跑!

什么??

这年头还有人敢在公共场所

公然抢夺?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12日凌晨0时许,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酒后前往梅江镇翠微广场散步,走至广场中心处时,两女子正在使用手机录制短视频,身旁凳子上放置了一部苹果手机,见周边无人便萌生歹意。黄某某走到花圃凳子旁,趁两女子不注意拿起手机撒腿就跑。两女子发现手机被抢后,便追赶上去,同时大喊“有人抢东西”,见黄某某跑入小区巷子内,两女子担心有危险便放弃追赶,后立即报警。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于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价格认定,被抢手机价值1650元。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逮捕,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某某涉嫌抢夺罪,依法决定批准逮捕,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江西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抢夺罪】

(一)抢夺价值人民币1200元为“数额较大”,或者2年内3次抢夺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抢夺价值人民币4万元为“数额巨大”,或者致人重伤、自杀的,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抢夺价值人民币3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致人死亡的,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安全意识,对于私人财物,要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切不可图一时方便,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深夜出行在外,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遇到突发情况应立即报警,以免危及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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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电话:110 691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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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第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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